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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協字〔201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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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普洱市委員會
關于印發《政協普洱市委員會民主評議工作
辦法》等2項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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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政協,市政協各委室,市政協委員:
??? 根據工作需要,《政協普洱市委員會民主評議工作辦法》、《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委員履職服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經2018年12月25日政協普洱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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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普洱市委員會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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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普洱市委員會民主評議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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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6日政協思茅市第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試行;2014年9月24日政協普洱市第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18年12月25日政協普洱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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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政協民主評議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以及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主評議是人民政協履行民主監督職能的有效形式,是政協組織選取社會各界關注、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單位、部門或相關工作,組織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過開展調研、組織座談、征求意見、民主測評等方式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協商式民主監督。
第三條? 民主評議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通過民主評議,實現“以評促改”的工作目標,促進被評議對象轉作風、強擔當、提效能,推動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地見效,為新時代普洱實現追趕跨越、綠色崛起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民主評議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揚民主原則。通過開展調研、組織座談、征求意見、民主測評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被評議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所收集到的情況全面反饋給被評議對象。
(二)實事求是原則。在民主評議過程中,堅持用事實說話,不夸大問題、不回避矛盾,既不降格以求、又不上綱上線,做到公開公正、不偏不倚,既讓被評議對象信服,又讓社會各界滿意。
(三)注重實效原則。根據評議意見,跟蹤督促被評議對象制定整改計劃,并全面整改落實,促進被評議對象在改進和提高工作上取得實效。
第五條? 民主評議工作在市政協常委會領導下進行,由主席會議負責組織,具體工作由分管副主席牽頭,專門委員會負責實施,聯系工作的辦公室領導負責綜合協調。
第六條? 民主評議工作納入政協的年度工作計劃,每年選取的民主評議對象不少于2個。
第七條? 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民主評議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協主席擔任組長,各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組長,相關委室、科人員為成員。下設各評議工作小組,組長由相應的專門委員會主任擔任;各評議工作小組的成員由各專委會委員、與評議對象業務相關的界別委員、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代表,有關專家學者、服務對象代表組成。各評議小組參加評議的市政協委員原則上不得少于6人。
第二章? 民主評議的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 民主評議的對象:社會各界關注、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市級單位、部門或相關工作。
第九條? 民主評議對象的確定:市政協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經市政協常委會議審定。
第十條? 對同一評議對象每屆政協原則上只評議一次。如當年評議為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的列入下一年度的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為基本滿意或一次被評為不滿意的部門,市政協常委會將建議市委調整其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民主評議的內容:主要針對評議對象近三年來的工作情況,具體包括:
(一)履行職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情況;辦理落實市政協提案、建議案和意見建議的情況。
(二)依法辦事。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制度、規范行政、嚴格依法辦事的情況;堅持執政為民,公正、文明執法的情況;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情況。
(三)服務質量。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基層的情況;規范服務行為、踐行對社會和群眾的承諾、維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情況;忠于職守、禮貌待人、文明服務、誠實守信的情況。
(四)自身建設。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的情況;建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班子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情況;堅持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情況。
(五)工作作風。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的情況;關心群眾疾苦的情況;采納群眾意見建議,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的情況;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的情況。
民主評議的內容還應該根據評議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民主評議工作實施方案時具體細化。
第三章? 民主評議的方法和步驟
第十二條? 民主評議的方法:采取常委會民主測評和市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各界代表廣泛參與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廣泛走訪、座談和征求市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由常委會議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三條 ?民主評議的步驟,分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方案階段
1.根據市政協年度工作計劃,于評議工作開展前兩個月,由市政協辦公室牽頭,各評議工作小組參加,制定民主評議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明確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基本原則、方法步驟、時間安排、評議工作小組成員、具體工作要求等事宜,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2.民主評議工作實施方案經審定后,由各評議工作小組分別向被評議對象發送民主評議通知及實施方案。各評議工作小組與被評議對象就開展民主評議工作的有關事宜進行溝通協商,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二)自查自評和征求意見階段
1.被評議對象開展自查自評。被評議對象收到民主評議通知及評議工作實施方案后,應及時對照民主評議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形成書面自評報告,按時報送民主評議工作小組。
2.各評議工作小組開展調研和征求意見建議。
(1)各評議工作小組負責收集評議對象的“三定方案”、近三年來的工作總結等資料,分送評議小組成員學習了解。
(2)各評議工作小組進入被評議單位,召開有被評議單位全體干部職工、服務對象代表參加的調研座談會,通報開展評議工作實施方案的內容,溝通和了解有關情況,進行評議工作動員,向參會人員發放和回收征求意見表。
(3)向市政協委員發放征求意見表。各評議工作小組分別向市政協委員(包括所有常委)、與評議對象工作聯系密切的部門、服務對象發放征求意見表,征求意見的市政協委員數應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各評議工作小組應及時回收所發出的征求意見表并進行梳理,歸納出對評議對象的意見建議,并將征求結果發送市政協常委和被評議對象。
(三)集中評議階段
1. 民主測評。在市政協常委會議上,被評議單位領導向常委會作自評報告,各評議工作小組向常委會報告開展工作情況。市政協常委在認真審閱征求意見情況和自評報告的基礎上,根據了解掌握的情況,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被評議單位按“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等次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
2. 計分標準: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之和達到80%以上(其中滿意票達到70%及以上)為滿意;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之和達到60%以上的為基本滿意;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之和低于60%的為不滿意。
3. 撰寫民主評議報告。民主測評結束后,各評議工作小組要及時撰寫民主評議報告,對評議對象作出客觀實際的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民主評議報告須征求評議工作小組成員、被評議對象的意見。
(四)整改落實和結果運用階段
1. 制定整改措施。評議為基本滿意的或不滿意的評議對象,應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1個月內將整改方案報民主評議工作小組,并逐一進行整改落實;半年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市政協常委會。
2.督促整改落實。市政協視情況對被評議對象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回訪,鞏固評議成果,并將回訪情況報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
3. 評議結果的運用。經過意見征詢修改的民主評議報告經市政協分管領導審閱后,報經主席會議審定,以市政協委員會文件形式報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同時反饋被評議對象;民主評議結果在相應新聞媒體上公告,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民主評議要求
第十四條? 各民主評議工作小組成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負責的態度,堅持重實際、講實話、諫諍言、謀良策的根本要求做好民主評議工作,切實增強市政協民主監督的實效。
第十五條? 評議對象要提高政治站位,肩負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任,支持政協履行民主監督職能,自覺接受民主評議,虛心聽取意見建議,切實改進工作。
第十六條 ?創新市政協民主評議工作的宣傳形式,將政協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有機結合,擴大政協民主評議的社會影響。
第十七條? 對民主評議過程中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調研中收集到的具體個案,由民主評議工作小組根據情況及時報告主席會議研究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實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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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民主評議工作征求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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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評議工作市政協常委民主測評表》
3.《民主評議工作市政協常委意見建議表》
附件1
民主評議工作征求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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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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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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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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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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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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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質量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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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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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作風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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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如有意見建議,請認真填寫,感謝你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附件2
民主評議工作市政協常委民主測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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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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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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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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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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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請各位常委在您認為適合的測評欄目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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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民主評議工作市政協常委意見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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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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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
定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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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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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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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如有意見建議,請認真填寫,由工作人員在市政協? 屆? 次常委會議上統一收回。
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委員履職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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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政協普洱市第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2月25日政協普洱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市政協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履行職能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委員履職水平,進一步做好人民政協工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結合普洱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員是參加政協的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族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代表人士,是政協工作的主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第三條? 委員履職服務管理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尊重和保障委員民主權利,為委員履職盡責創造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委員的作用,為促進普洱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加強對委員履職的服務和管理,是政協普洱市委員會的重要職責和基礎性工作,有利于促進政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有利于提高政協履行職能的質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動人民政協事業全面發展。
第五條? 委員履職服務管理工作由市政協常委會領導,日常服務管理由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二章? 委員的職責
第六條? 根據《政協章程》規定,委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上級政協會議決議和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決議及有關規定。
(三)參加市政協組織的履職活動。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重大問題,通過調研、視察、協商、座談等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參加政協會議。出席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形式的會議,行使《政協章程》賦予的權利,圍繞會議主題協商議政、獻計獻策。
(五)撰寫提案。圍繞我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調查研究,按照全局性、科學性、可行性的要求,撰寫提交提案,并跟蹤提案的辦理落實。
(六)密切聯系群眾。密切聯系所代表的界別和各階層群眾,傾聽他們的愿望和訴求,反映他們的所需所盼。每屆至少提出3件提案,每年至少反映1條社情民意。
(七)結合政協特點和崗位職責,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民主監督。
(八)發揮代表性強、聯系廣泛的優勢,協助黨委政府做好協調關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九)樹立法治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自覺學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
(十)熱愛人民政協工作,遵守政協各項規章制度,崇尚社會主義道德,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文明誠信,愛崗敬業,廉潔自律,樹立委員良好形象。
(十一)按要求回復市政協發出的調查、征求意見和詢問材料。如工作、職務、職稱、電話、通訊地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及時告知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
(十二)委員被選派擔任民主監督員等職務的,應按照要求履行好職責。
第七條 ?政協常委要帶頭履行委員職責,發揮好表率和模范作用。
第三章? 委員的服務
第八條? 尊重委員的各項民主權利,為委員履行職責營造民主、團結、平等、和諧的政治氛圍。保障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確保委員開展調研、視察、撰寫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動和參與協商、監督的權利。鼓勵委員講實話、講真話、建諍言。
第九條?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有犯罪嫌疑的委員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前,應向市政協黨組通報情況,確屬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后及時通報。
第十條? 市政協在市級有關單位或縣(區)進行專題調研、專項視察、召開會議等活動時,根據需要,通知所在地的委員參加??h(區)政協的會議和活動,根據需要,可邀請所在地的委員參加。
第十一條? 加強委員履職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學習培訓、報告會、專題講座、理論研討、參觀考察和發送學習資料、訂閱報刊雜志等多種形式,促進委員提高參政議政綜合素質,增強履職能力。
第十二條? 市政協設立普洱政協網委員專區,為委員提交提案、意見和建議提供網絡信息交流服務平臺。在新聞媒體上設立相關欄目,報道宣傳委員先進事跡和履職經驗。
第十三條? 健全調研視察、座談懇談、情況通報等制度,支持委員代表本界別、黨派和社會群體參與協商議政、民主監督;豐富界別活動、小組活動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四條? 密切與委員的聯系。完善市政協主席、副主席聯系常委,常委聯系委員等多層次聯系委員的制度,加強與委員日常溝通聯系,聽取委員的意見和訴求,幫助委員解決履職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委員是各單位、團體在政協中的代表,委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履行政協職能。
(一)尊重委員權利,傾聽委員意見,支持委員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本單位、本部門、本界別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二)支持委員積極參與市政協組織的重要會議和其他履行職能活動,并在時間、經費、交通、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保障委員各項待遇不因履職受到影響。
(三)單位安排的工作與政協組織的活動有沖突時,應主動與市政協進行協調。
第十六條? 提高委員履職服務質量。市政協各委室要增強服務意識,精心組織委員活動,做好委員來信、來訪、來電的受理、督辦、轉辦工作,及時反饋委員提案和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協調支持委員的履職工作。
第四章? 委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規范委員履職行為。建立委員履職利益沖突回避機制。加強思想引導,防止利用委員身份或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引導委員主動配合政協履職服務管理工作,認真負責地反饋相關工作安排的意見和征詢事項。
第十八條? 不斷加強和完善委員履行職責的日常管理,實行委員履職情況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委員履職檔案,將委員任期內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履行職責方面的情況納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一)委員履職情況的登記、匯總、備案由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負責。
(二)市政協辦公室負責對委員參加政協全會、常委會以及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學習、協商、座談會、調研、視察等活動情況進行考勤、考績登記。
(三)委員參加界別組織的會議及活動情況和反映社情民意情況,由相關界別組成單位負責考勤、考績登記。
(四)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負責對本專門委員會委員和小組委員參加本專門委員會及委員活動小組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情況、反映社情民意情況進行考勤、考績登記。
(五)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負責對委員提出提案和參加提案跟蹤督辦情況進行考績登記。
(六)各委室和活動小組的考核登記應于當年12月底前交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匯總,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應將每年對委員考核成績情況向主席會議匯報。
第十九條? 委員履職情況實行考核通報制度。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書面形式將委員上年度的履職情況向委員所在單位及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委員履職檔案將成為評選優秀委員和推薦下屆委員人選的參考條件和委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請假制度。委員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履職活動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一)全體會議全程請假,應提前向大會秘書處遞交書面請假申請,由大會秘書處負責人審批。會議期間請假,須提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大會秘書處負責人請假。分組會議向本組召集人請假。請假批準后方可離會。
(二)常委會議全程請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長請假。會議期間請假,可以口頭向會議主持人或召集人請假。不能參加會議期間組織的調研、視察、專題協商會議等履職活動的,須以書面形式事先向秘書長請假。
(三)不能參加常委會安排的其他會議和履職活動的,須事先向市政協辦公室請假。不能參加專門委員會安排的其他會議和履職活動的,須事先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活動召集人請假。
第二十二條? 全會閉會期間,委員實行屬地管理,編成委員活動小組,負責委員管理和組織活動。各縣(區)的委員為一個活動小組,組長由縣(區)政協主席擔任。市直單位的委員,按界別編入專門委員會組成委員活動小組,組長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擔任??h(區)政協要將住本地區市政協委員履職工作納入本地政協工作的總體計劃,組織市政協委員開展履職活動并協助市政協對委員履職服務情況進行管理。
第五章? 委員的獎懲
第二十三條? 實行委員履職評優制度。委員履職評優工作在市政協主席會議的領導下進行,由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履行政協職能,積極參加履職活動,履職成績突出的委員,市政協將作為優秀委員予以通報表揚。優秀委員名額原則上按照委員總數15%的比例確定,每屆在最后一次全體會議上進行通報表揚。換屆時優秀政協委員優先推薦為下一屆委員建議人選。
第二十五條? 委員履職評優的程序:
(一)推薦和申報。由各委員活動小組依據委員履職檔案、結合評優名額評選推薦出優秀委員建議人選,填寫《普洱市政協優秀委員推薦表》和先進事跡材料。
(二)評議審核。組成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匯總推薦(申報)結果,對優秀委員建議人選進行復議,并將情況報送市紀委、市委統戰部審核。
(三)審議通過。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的優秀委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 委員履職評優的形式。在市政協全體委員會議或專題會議上對評選出的優秀政協委員進行通報表揚,授予“普洱市優秀政協委員”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將通報表揚決定報送市委、市政府及委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實行委員履職懲戒制度。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委員分別給以提醒談話、請辭去委員職務、撤銷委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協領導對其進行提醒談話,并將情況通報所在單位。
(一)常委年內未經請假不參加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1次或累計請假2次不參加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的。
(二)委員屆內未經請假不參加1次市政協全體會議或累計請假2次不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的;未經批準不參加市政協及其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組織的履職活動2次;多次請假不參加會議或活動。
(三)屆內連續2年未提出提案、意見建議,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辭去政協委員資格:
(一)正常請辭
1.調離普洱市的;
2.因工作變動,失去其原界別代表性的;
3.離退休的;
4.由于身體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懲戒請辭
除生病或在國外工作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請其辭去委員職務:
1.常委年內3次未參加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的;
2.委員屆內3次未參加市政協全體委員會議的;
3.屆內未經批準不參加市政協及其他專門委員會、委員活動小組組織的履職活動3次的;
4.不按要求履職經提醒談話而不改正的。
第三十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委員資格:
(一)嚴重違紀,受到撤職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黨的統戰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團結和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政協章程》或市政協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議決議、決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常委屆內未經批準全程不參加常委會議3次的。
(六)未經批準屆內全程不參加市政協全體會議3次的。
(七)屆內4年未提出提案、意見建議,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三十一條? 委員辭職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請辭委員職務的委員,由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提出,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后,通知該委員向市政協提交書面辭職申請。逾期2個月未提出辭職申請的,視為本人同意辭職。
(二)市政協秘書長會議對委員辭職申請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建議報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
(三)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辭職委員名單,提交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協商決定。
(四)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辭去委員職務的事項,由市政協辦公室將情況書面通知請辭委員及其本人所在單位、界別、委員小組,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本人自愿提出辭去委員職務的,須向市政協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二)、(三)、(四)款辦理。
第三十三條? 撤銷委員資格應嚴格按照程序進行。
(一)由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和委員聯絡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經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后提交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決定。
(二)由市政協辦公室將撤銷委員的決定書面通知委員本人和所在單位、界別、團體、委員小組,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備案。
(三)特殊情況下,撤銷委員資格由市政協主席會議審議決定,報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及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辭去委員職務,是政協常委的即同時辭去常委職務。
第三十五條? 委員受請辭委員職務、撤銷委員資格的,不再推薦為下屆委員建議人選。
第三十六條? 對被執法執紀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委員,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后,暫停參加政協活動;確定無違法違紀事實的,恢復參加政協活動的資格;確定有違法違紀事實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委員處分須報審或協調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經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政協普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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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市紀委辦,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普單位;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市紀委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政協普洱市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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