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思茅市委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與人民政協工作聯系的規定》的通知 ? 思辦發[2004]23號 ? 各縣(區)委、人民政府,市屬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推進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密切黨委、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關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思茅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將《關于加強與人民政協工作聯系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思茅市委辦公室 2004年7月20日 ? ? 關于加強與人民政協工作聯系的規定 ? 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機構和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在我市的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廣泛而重要的作用,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活動涉及方方面面,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要站在民主政治建設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度,自覺加強與政協的工作聯系,支持政協履行職能的各項工作。為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政協章程》以及中央和省委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原則 第一條?加強與人民政協工作聯系的目的是規范黨委、政府和部門與政協的聯系渠道,加強相互間的溝通和理解,增進團結,進一步密切黨委、政府和部門與社會各界的關系,充分發揮政協職能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思茅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條?聯系方式以廣泛聯系為基礎,對口聯系為重點,講求實效,注重質量。 第三條 黨委辦公室和政府辦公室負責聯系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會議聯系 第四條 黨委、政府和部門的有關會議應當通知或邀請政協領導、專門委員會領導參加。 (一)政協主席列席同級黨委的常委會議; (二)政協常務副主席列席同級政府的常務會議; (三)黨委、政府召開的有部門參加的工作會議,視會議內容邀請負責聯系工作的副主席和相關專門委員會領導參加; (四)各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邀請政協相關的專門委員會領導參加,特別重要的可邀請負責聯系工作的副主席參加; (五)各部門內部業務、總結、評議、評審等會議邀請本單位的政協委員參加。 第五條 政協召開的各種會議,黨委、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根據邀請參加。 (一)政協舉行全體委員會議,黨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應當出席,各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參加; (二)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需請黨委、政府領導出席的由負責聯系工作的領導出席,需由部門報告情況的,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并按要求報告情況; (三)政協專門委員會召開的協商會、座談會、討論會等會議,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根據邀請參加。 第六條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的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每季度舉行一次聯系會議,通報情況,聯系協調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年度或季度協商工作計劃; (二)研究確定政協調研的課題; (三)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參與有關會議和活動事宜; (四)通報工作情況。 第七條 各部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通報會,專門向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政協委員通報情況。 重大活動聯系 第八條 政協的視察、重大課題的調研和重要民主監督等重大活動應當向黨委報告,向人大常委和政府通報,必要時請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參加。 第九條 政協視察、調研內容涉及的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情況,創造工作條件,為視察和調研提供服務。 第十條 全國政協和省政協領導帶隊的視察、調研活動,黨委辦、政府辦要與政協辦共同研究方案,黨委、政府領導視情況參加。 第十一條 黨委、政府舉辦的重大活動,視情況通知或邀請政協主席或副主席參加。 第十二條 各部門的重要活動邀請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領導參加,必要時邀請負責聯系工作的副主席參加。 日常工作聯系 第十三條 黨委、政府和部門要加強與政協的日常工作聯系,經常了解情況,支持政協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書記負責聯系和參與、指導政協工作,政府主要領導或一位副職聯系政協工作。 主要的職責是: (一)協調和指導政協重大會議、活動和主要工作; (二)以座談會或見面會等形式建立和保持與政協組織、民主黨派、政協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向他們通報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要建立與政協加強工作聯系的制度,并由一名領導負責具體工作。 (一)定期向政協通報工作情況; (二)根據需要參加政協的會議和活動; (三)負責與政協專門委員會的聯系、配合; (四)負責為政協的視察、監督、調研等提供情況和服務; (五)負責聯系本單位政協委員、支持其履行職能; (六)做好政協委員提案、意見、建議的面商回復工作。 第十六條 各鄉鎮黨委、政府召開重要會議,應邀請轄區內的政協委員參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政協專門委員會應當主動與黨委、政府和部門建立工作聯系。 (一)主動與相關部門經常聯系溝通; (二)主動向相關部門通報視察、調研安排和履行職能情況; (三)要求相關部門作現場介紹或提供書面情況時須提前一周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相關部門之間應當互送文件、通報、信息等資料。 第十九條 政協與各民主黨派、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的聯系工作制度,由政協另行制定。 |